从《能源法》自身的嬗变看,“生态化”是当代各国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的一场大变革。龚向前先生在其《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革》中提出:能源法形成和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确定矿业权为内容和以促进能源开发为目的;第二阶段追求能源开发利用效率;第三阶段是能源法形成完整、统一、协调和内在逻辑结构系统的时期。在该阶段当代各国的能源法经历了(或经历着)三大变革:能源法调解模式的市场化、能源法的人本化和能源法的生态化。其中能源法的生态化是“最重要”的。这种变化意味着我们开始摆脱传统的能源工具论,从而思考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交互关系。保护生态环境正是“生态化”的体现。理念的变革正在影响着制度变革。2011年4月25日新修订的《煤炭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当然,由于“保护生态环境”代表着能源法的变革阶段,因此将其仅仅放在单行法中、体现在微观层面均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将其提升到中观层面,明文规定在《能源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条款中。只有这样才能彰显能源法“生态化”的理念,也才是顺应人类发展规律的做法。
从立法逻辑关系上讲,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是对现行《电力法》等能源立法在立法意旨上的有利补充。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乃至本世纪初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经济效益为首,而忽略对生态效益的保护。这些规范有的已经废止,有的已被修订,但也有一部分仍在沿用。为了让这些立法能够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法制环境下继续发挥其价值,并符合当代能源法的第一层次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在《能源法》立法目的中明确“保护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建议将《能源法》立法目的条款表述为:为了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其中“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是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放在上述立法目的之后,起到了总结、兜底作用,并用宣誓的方式表明了《能源法》立法的基本立场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