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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目的刍议

  

  三、《能源法》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条款


  

  (一)对《能源法》立法目的条款的总体设计


  

  从性质上讲,《能源法》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条款是能源法体系中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它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在法律规范中,体现能源法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并贯穿于《能源法》整部法律中。从形式上讲,它应该居于《能源法》总则之中,以起到统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各章节的作用。从立法技术上讲,《能源法》立法目的在总则中用一个条款规定即可。一方面应该避免该条款过于笼统和务虚——《能源法》是综合性立法,不是凌驾于各单行法之上的“小宪法”,因此其立法目的条款不应凌驾于各能源单行法之上,而应体现其特性;另一方面应该避免该条款过于细微——否则难以与其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相区别。


  

  (二)《能源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内容


  

  从内容上讲,《能源法》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涵盖立法需求,即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证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将“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以及“保证能源安全”等三项内容列入立法目的条款争议不大。但是否将“保护生态环境”列为《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却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列入《能源法》立法目的。


  

  除了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证能源安全外,《能源法》还担负着满足人们实现生态效益的重任。这里的“生态效益”不仅是指环境保护,还包含着减少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含义。一方面,我国是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近70%的原煤没有经过洗选直接燃烧,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约占排放总量的70%以上,这些大气污染物破坏了环境,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化石燃料燃烧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我国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气候变化问题又接踵而至。制定《能源法》,改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煤技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们加在《能源法》身上的“历史使命”。《能源法》通过规范传统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低碳经济。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应该是《能源法》立法目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使将来在基本原则中对其进行规定,也不能因此否定它在立法目的中的地位。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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