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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目的刍议

  

  2.能源法的立法需求


  

  探寻《能源法》立法目的即要从考察社会对《能源法》的需求开始。“立法需求”是一部法律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它是人们去除了个别利益的共同需要。自“十五”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能源领域的一些矛盾进一步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效率低下,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的无序开发和超能力生产导致煤矿事故频发;优质能源进口依赖度提高,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多部能源法律,并逐步形成了能源法律体系,但刚刚搭建起来的能源法体系十分脆弱——体系内容不够完整,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专门立法缺失;部分规则体系不能与世界经济体系接轨;协调性差,各单行能源法及其他相关立法都各行其是,缺乏协调和配合。因此社会需要一部能够拾漏补缺、协调各能源单行法的综合性能源立法。从实体内容上讲,人们希望通过制定《能源法》满足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证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与立法需求相对,《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即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是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实现能源安全,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三)能源法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


  

  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是最为具体和微观的,它不需要用文字专门表述,可能就蕴含在法律各个部分的标题中,也可能是由法律的规则、原则或者概念加以体现的。该层次立法目的由第一和第二层次立法目的决定,并在微观层次具体体现着上两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例如,在国家能源办2007年12月正式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章“农村能源”是对特定区域能源领域社会关系的规制,本章规定了能源规划实施、优惠政策、农村能源保障、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边远农村电力扶持、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农村节能、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多项内容,从整体看,本章的内容有其特殊的立法目的,即全面保障农村能源的利用。这一目的既体现了第一层次立法目的之能源权和能源公平以及第二层次立法目的之提高能效、实现能源安全,又区别于其他章节的具体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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