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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目的刍议

  

  广义的能源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能源法》和其他单行能源法,如《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能源法》和其他各单行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要体现整个法律体系的总体需求外,还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地位,着重体现中观和微观层次的立法需求。


  

  (一)能源法第一层次立法目的


  

  1.能源法第一层次立法目的是能源公平和能源权


  

  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存在于广义的能源法中,是社会对能源领域总体需要的法律体现。这一层次的立法目的与整个能源领域的法律关系相对,是宏观层面的立法目的,统领能源法体系的全局。第一层次的能源法立法目的是社会能源需求与法律价值的结合,因此,可以将其概括为能源公平和人们所享有的能源权。


  

  第一层次的能源立法目的是一般性目的,应体现于所有能源领域的法律制度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它无法用语言完全、确切地加以表述,是存在于法的“字里行间”的、“隐形”的最高精神。


  

  2.“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第一层次立法目的


  

  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并非完全无法用语言表述。在能源法领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便是用语言可以加以表述的第一层次立法目的。


  

  从内容上讲,用语言文字明确“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必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理论和战略。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促进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时代的要求,亦是人们对法的普遍需求。对于能源法而言,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能源法》追求的目标,更是能源法哲学的根本点。法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而可持续发展本身正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可持续发展突破了代内公平的狭隘,以实现代际公平为要义;它尊重国家主权,但又注重国际公平;在发展的同时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所以可持续发展可以作为普遍的立法目的而存在。从形式上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可行的——它表述简单,却内涵丰富,遵循了社会规律,又彰显了时代特性,能被社会普遍理解,因此将其明确用文字固定下来具有可行性,能够起到宣誓和强调法的倾向与立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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