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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目的刍议

  

  一、概念界定及研究方法


  

  (一)能源法与《能源法》


  

  根据外延不同,能源法被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能源法。广义的能源法,是指调整能源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由于外延的开放性,笔者将广义的能源法视为能源法体系,包括《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狭义的能源法,是指以《能源法》命名的、调整能源法律关系的综合性立法,在能源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能源法》正在制定当中。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


  

  (二)立法目的的层次结构


  

  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自觉地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略,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做出有关政策的决策,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因此,立法目的成为立法的起点,又贯穿于立法过程之中,最后体现于立法的实效上。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对《能源法》立法目的的探讨将有助于能源法基本原则、法律制度等问题的研究。


  

  立法目的可以根据形式及所体现的范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的立法目的属于一般性目的,体现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总体追求,亦即普遍的法律需要,反映了立法者带有根本性的法律意向,并且又制约着社会中全部的立法。这种立法目的不能或不可能完全用文字加以出明确表述。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更为具体的立法目的,是人们将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总需要与特定的法律形式相结合而生成的立法目的。经常以条文形式出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是特殊性的立法目的,它在更具体的、更小的范围内有着自己特定的内容,一般只贯穿于所属部分的法律条文中。以上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可以被认为是立法目的在法律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体现,它们相互联系,下一层次的立法目的体现并服务于上一层次的立法目的。本文将借助立法目的的层次结构,对能源法立法目的进行层次分析。


  

  二、能源法立法目的的各层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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