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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法》中行政强制措施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论《能源法》中行政强制措施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张治宇


【摘要】《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使得能源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暴露出了诸多老问题和新问题:1、基本制度缺位;2、种类残缺;3、存在法律冲突;4、基本程序程序不完整等等。为了与《行政强制法》相协调,《能源法》的制定应该相应该做出三个方面的调整:第一,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第二、规定基本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程序;第三、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兜底授权条款。
【关键词】能源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
【全文】
  

  跨越三届人大常委会,12年历经“五审”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以为《行政强制法》主要调整的是城管执法和拆迁等问题,和普通行政活动关系不大。其实不然,行政强制法作为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立法三部曲”的“收官”之作,其影响必将辐射、渗透到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之中,能源法自然也不例外。过去,由于能源行政管理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关注不够,留下了许多的老问题,现在,随着《行政强制法》,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老问题和新问题,在我们《能源法》起草中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尽快着手从立法层面上加以解决。


  

  一、何谓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所谓行政强制,即行政上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力方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措施(手段或方法)的“强制”性,这是此类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键所在。一般认为,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首次出现是在《行政诉讼法》中。但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具体界定,学术界曾经长期存在争议。目前此一问题已得到解决。《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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