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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

  

  为了保证立法实施的有效性,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构建了五项重要的制度,即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资金制度。《可再生能源法》还提出了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施经济激励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优惠信贷和税收优惠等实质性的激励措施。这些规定都很实际,又十分符合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现实。如考虑到现阶段,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还比较高,必要的财政扶持对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十分重要,法律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信贷支持方面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提供由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在税收方面还规定了对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优惠。


  

  (三)法律实施与配套政策


  

  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并增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操作性,在法律通过后不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即着手进行实施细则的制订准备工作。2005年4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提出了《可再生能源法》配套实施细则的12项任务,并落实了负责组织制订各个实施细则的国务院政府部门。[4]这种做法在我国的立法史并不多见。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极大的提高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效果。这和作为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的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迄今为止,国家发改委已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电价和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指导目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规定》等多项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风电特许权招标推进风电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开展了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积极推动了农林生物质发电、农村沼气建设、生物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对太阳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成绩有目共睹:开发利用规模迅速扩大,社会投资空前高涨,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已进入较快发展阶段。[5]


  

  反观1997年《节约能源法》。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等必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再加上法律责任和鼓励措施不明确,使得节能工作在很多地方、行业、企业和个人眼里“可有可无”,许多制度难以执行。虽然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了多达70多项有关节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从总体上看,这些地方的节能立法大都是对国家《节约能源法》的重复或细化,缺乏适合地方特点的针对性和创造性,再加上上位法自身的缺陷和制约,使得这些配套性的地方节能立法和政策措施也存在着诸多天生的不足。虽然国家一直强调“节能优先”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不仅市场机制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尚待加强,与节能相关的一些重要政策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与节能目标相冲突,这也是导致“节能优先”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实施效果不佳的重要因素。例如,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能源政策不合理导致能源价格偏低,不能充分反映其稀缺程度,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生态环境成本和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成本,诱发企业在能源开发利用中超能力生产和乱开滥采,不仅导致安全与健康危害事故频繁发生,而且严重浪费和破坏能源资源,与节能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一些具有正效应的相关政策,如对交通节能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公车改革政策、对建筑节能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供热收费改革政策等尚未完全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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