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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

  

  与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情况正好相反,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出台时已经具备了各方面的政策准备工作。早在1995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即印发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6年~2010年)》。“十五”期间的能源政策也明确提出要加大新能源开发的力度,确立了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的具体政策支持。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数十年来各种政策所营造的制度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二)法律条款对政策的体现


  

  《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章节目录比较


  

  1997年《节能法》 2007年《节能法》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997年《节约能源法》整部法共六章、五十条。其中第二章“节能管理”和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主要规定国家和相关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应当履行的宏观调控职责、行政监管职责以及相应的制度手段;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规定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用能产品和设备生产单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等民间主体在节能方面的法律义务,而依法追究违反义务者法律责任的情形却非常之少。尤其是对于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宏观调控与行政监管职责,不仅自身的自由裁量度很大,而且未规定相应的政治性监督与问责机制,也未规定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制。从总体上看,《节约能源法》所确立的节能政策的目标、手段不够明确,与之对应的机构设置、资金保障、强制手段、财税激励措施、节能协议、技术和中介服务等必要的支撑条件薄弱甚至缺位,节能政策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没有建立起市场调节、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节能新机制。2007年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第五章 激励措施”,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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