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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

  

  (四)新世纪以来(2000年以后)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经过连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一些潜在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暴露。能源问题首当其冲。粗放式的经济增长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浪费,加剧了资源供应的短缺,连续不断的“油荒”、“电荒”、“煤荒”使普通老百姓都嗅出了一些能源危机的味道;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大潮的接轨与交融,优质能源的大量进口凸现了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使环境保护成为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由于在能源领域缺乏一部统一的能源法,这个时期的能源政策的权威表述通常出现在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十五”期间的能源政策,除了继续贯彻“九五”的战略方针外,还针对过去我国能源工业发展只注重产量的增长,忽视产业结构的优化等问题,注重了能源工业的结构优化。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明确了新时期的能源产业政策:“能源产业,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2007年12月,中国发布《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正式的形式发布了中国的基本能源政策。


  

  这段时期能源管理体制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是:2003年在国家发改委内成立能源局;2005年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2008年3月成立国家能源局。立法上的动态是: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启动了《能源法》制定和《石油天然气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尤其是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史上创造了时间最快、通过率最高等多项纪录,同时也是一部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的法律。2010年6月25日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综上,这段时期的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特征可以概括为:能源政策与能源法律均有重大发展。能源政策结构体系逐渐成型;能源法律更加受到重视,但是仍面临可操作性的挑战。


  

  二、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的关系——两个立法实例的考察


  

  1997年的《节约能源法》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作为负面案例出现的——不可操作、宣誓性、没有强制力、执行效果差强人意等等。作为一部法律,以这样的评价退出历史舞台,多少有些不太光彩。对比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却是带着无数的光环诞生,实施效果也随着2009年的修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一部法律的效果如何,可以说和方方面面都有关系。下面仅从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上,即立法前的政策准备、法律条款对政策的体现及法律实施与政策配套三方面,探讨《可再生能源法》的经验和《节约能源法》的教训。


  

  (一)立法前的政策准备


  

  1997年《节约能源法》出台正值我国“九五”时期(1996~2000),我国能源政策的重点刚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关注能源生产转向关注能源生产与能源需求两个方面。能源安全问题、能源环境与效率问题、清洁可再生能源问题受到重视。但是,能源节约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确定,事实上直至“十一五”规划才明确提出“节约优先”。高层的政策导向直接反映到执行层。《节约能源法》自出台以来便注定了疲弱乏力的命运。即便是每年都会轰轰烈烈地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也难免沦为各级政府进行心理安慰的做秀之举。《节约能源法》所确立的节能政策目标、手段只能是粗线条的,需要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可以说,配套实施细则、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既是节能立法的重要内容和进一步延续,同时也是实施该法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制定出与《节约能源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之前,中国的节能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实质上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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