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
陈兴华
【摘要】通过对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回顾,以及对《
节约能源法》与《
可再生能源法》两个立法实例的考察,得出处理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经验,即立法前应有充分的政策准备、法律条款要对政策有所体现以及必须要有与法律实施配套的政策。对《能源法》立法过程中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提出了相应建议,即法律应当符合现行政策导向、应当将成熟的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财税等专项政策不宜过于具体、应该多运用授权性条款从而为配套政策留下合理空间。
【关键词】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关系;历史考察;《能源法》立法;启示
【全文】
我国迄今已经先后制定了五项能源法律,能源行政法规二十多项和一大批能源行政规章、能源地方性法规以及能源规范性文件,还有能源标准若干项,批准和签署与能源有关的国际条约数十项。历史给人以明鉴,通过考察我国建国以来的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的历史,可以使我们对该领域有一个更系统的认识,便于发现法律与政策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缺失,为今后的立法与政策的执行指明方向。
一、我国能源立法与能源政策回顾
将能源法律与政策结合考察,我国能源领域法律与政策的发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后—改革开放前(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整个国家的法制体制尚未建立,能源立法无从谈起。在“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总方针指导下,国家能源供应基本上形成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1959年大庆油田的发现标志着新中国石油工业的崛起,结束了中国“贫油”的历史。此后,相继发现和开发建设了胜利、大港、江汉、吉林、长庆、辽河、华北、中原等一批油气田,原油产量迅速增长,石油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许多人据此认为,中国不存在能源问题。这个时期的能源政策也不成体系,单纯的反映为“计划”。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编制的第一个全国国民经济年度计划(一五计划)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国营经济是直接计划、指令性计划,对于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则是间接计划,即通过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各种具体政策,对其起调节作用;对于集体经济则是指导性计划。具体到能源领域,“一五”计划确定了要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以能源、原材料、机械工业等基础工业为主的重工业。在随后的“二五”、“三五”、“四五”一直到横跨1978年拨乱反正的“五五”计划,中国经历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动荡的社会和政治局势,加上由 1973 年西方石油危机引起的世界性能源变革几乎没有影响到相对封闭的中国,我国的能源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没有太大进展,是一种虚无状态,更谈不上相互关系。
综上,此阶段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均处于虚无状态。
(二)改革开放初期 (1978年~1992年)
我国系统地研究能源问题始自1979年年底由国家科委组织的全国第一次能源座谈会。[1]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工业生产发展迅速,到1978年以后,原油产量一度下滑。针对这种情况,专家们对我国的能源资源、供应和消费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尖锐地提出我国存在能源危机的观点。1980年,邓小平提出“能源是经济的首要问题”。1982年党的十二大更是把能源确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重点,能源被放在最优先发展的地位。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能源的重要性,由于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没有形成体系。主要原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