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源与环境法进一步融合
意大利的能源规范体系包括了一系列的能源法规、政策等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时间分管不同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综合的法律体制。与此相类似,意大利环境法也是因形势而成为立法的目标,并非是根据合适的综合规划的结果。[5]近年来欧盟在能源与环境方面对各成员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先后通过了多项能源—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指令,这也推动了意大利能源与环境法的进一步融合。
意大利的能源与环境法除了受到欧盟社区法律的约束外,在现实中还受到民众对于环境保护需求的影响。在意大利各地,煤炭的使用都遭到了极大的反对,不论是使用清洁、现代技术新建的电厂还是经过清洁技术改造的电厂都被人们以环境保护为由进行抵制。因此,意大利的电力来源多样化只能转向天然气,天然气互连的管道和清洁的优点得到了更多的社会认可。
虽然意大利目前只有少量的煤炭生产(萨丁岛Sulcis煤矿等),但碳捕捉与封存(CSS)技术在意大利得到了高度重视,意大利视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2009年第99号法律认为CSS是意大利能源战略计划中的优先方向,在2010年一些新的CSS示范项目将会陆续建成。许多关于CSS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在意大利私人和政府层面得到开展,经济发展部的发展基金也为清洁煤炭以及CSS项目提供资助。
根据2009年7月颁布的第99号法律,在原新技术能源环境委员会(ENEA)的基础上,意大利政府正式成立了意大利国家新技术、能源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局,并继续使用 ENEA为新机构的缩写。新ENEA的成立必将对意大利协调和整合在能源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对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产学研相结合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意大利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签约国,也是《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签约方,承担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2008年,意大利政府印发了《五个主要行动》(Five Pillars for Action),明确其通过改善能源结构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提高能源效率是意大利可持续能源政策的两个奠基石。根据《京都议定书》为欧盟所设定义务的分解,意大利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低于基准年的6.5%。意大利已经制定了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的措施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任务,单从2009年至今已经出台了十几部专门的财政税收激励的规定。这些主要的措施包括:(1)白色证书制度。白色证书是表征能源效率的重要证据,能源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能源消耗量的减少,从而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参加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ETS)以及《京都议定书》框架内的灵活机制;(3)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各种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绿色证书、上网电价等具体的制度直接地刺激了可再生能源使用,从而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4)鼓励联合生产。联合生产既可以提高能源效率,也能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做法;(5)鼓励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