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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能源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意大利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国家立法职能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意大利在1972年进行了一次机构改革,随着某些新宪法条款的实施,各地区作为一个实体拥有由地区议会和地区政府产生的立法与行政职能。地方政府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省和市)重新分配某些职能。和地方相比,国家在某些问题上保持着一个协调和指导的作用,并在宏观上保证国家在和谐和整体的政策指导之下。2001年的宪法修改完全改写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包括了在能源产品的生产、运输、分销等方面同中央政府联合立法的权限。在这样的权限分配下,中央机构应负责基本原则、立法框架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分销各个阶段的目标,而地方则有权立法细化规定那些适用于所有地方的中央政策和目标。


  

  近年来,意大利正经历着急速的立法与监管权力向地方转移的改革浪潮。许多原本属于议会的专属立法已经转移到了地方,特别是在主要的经济领域,如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领域,国家和地方都有立法权。这就意味着地方有权在不与国家立法框架及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单独对这些领域进行立法。2007年第239号法律更新了中央与地方当局在能源领域的权限分配。特别是,除了电力工业需要由中央为了制定能源政策予以保留之外,地方在制定能源政策方面具有完全的自主性。中央保留的领域主要有:(1)能源的跨境交易;(2)能源领域总体框架计划以及国家能源基础设施的发展;(3)能源基础设施的技术建设需求;(4)能源战略储备;(5)能源工业的研究与发展;(6)管理能源供给以及基础设施故障;(7)能源技术安全需求,工伤以及火灾预防;(8)能源市场竞争;(9)发布能源生产、运输、分销阶段的授权与特许。


  

  能源管理和监管,是实现能源目标以及规范能源市场的要求。意大利经济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MSE),环境、国土以及海洋部(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Land and Sea),电力与天然气监管局(The Regulatory Authority for Electricity and Gas,AEEG)和地方政府在能源领域有着不同的管理与监管权限。总的来说,所有这些机构当前的政策都是为了保证意大利能源转型的快速完成。随着2004年Terna公司成为电力传输系统的运营商,意大利国家电力局(The Gestore dei Servizi Elettrici,GSE)开始转向管理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领域。GSE也负责颁发原产地证明和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系统,这些证书可以作为自愿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证据。为了加强GSE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作用,电力与天然气监管局指定其作为太阳能发电的“执行机构”。


  

  (二)能源的统筹与规划得到重视


  

  自从1988年的国家能源计划(National Energy Plan,PEN)之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意大利一直缺乏较为长远的能源发展战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第99号法律的颁布。该法律的出台,使意大利能源的基本战略和政策有了较大改观。根据该法律,意大利新的能源目标包括:(1)多元化的能源种类以及地区来源;(2)改善国家能源体系的竞争性,使本国的能源基础设施符合欧盟市场的要求;(3)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及提高能源效率;(4)增加能源领域的研究和投资,加强国际能源合作;(5)保证能源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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