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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刑诉法:时效意识在公正前提下实现效率价值

  

  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可以更好地实现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侦控机关或审判人员的侵害。效率价值要求刑事诉讼尽可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以保障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法律后果不明状态。因此,诉讼效率是人权保障,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可缺少的内容,是衡量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准。


  

  诉讼效率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实现刑事诉讼惩罚和控制犯罪的目标。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希望案件得到迅速及时处理。但是,如果诉讼不能及时进行,则很可能导致“自力救济”的后果,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社会的秩序也就无法维护。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目的就是惩罚和控制犯罪。这一目的的实现,要求办案机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尽快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犯罪行为与惩罚后果之间的间隔,从而将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清晰显示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因果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惩罚和控制犯罪目标,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关系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等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公正价值本身就内嵌着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指出的,“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可以说,完全不讲效率的公正也不是真正的公正。公正与效率都是刑事诉讼追求和实现的基本价值。


  

  诉讼效率是实现诉讼公正的有力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必须及时而不拖延地进行,以保障关键证据材料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人为的或者自然的毁损甚至灭失。可见,诉讼效率为诉讼结果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刑事诉讼的推进应当尽可能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保证诉讼各环节的畅通。因此,诉讼效率也为实现程序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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