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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及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启示

  

  (一)全球标准(Global Criteria)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成年人监护的传统标准集中于个人的整体状况。全球标志即标准,其适用对象包括“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者”、“痴呆病患者”、“老年人”、“挥霍财产者”、和“心理疾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一词也被用于一些政府法律中,同时也经常为普通大众经常使用。“无行为能力”还被用于医学文章或诊断书中,但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为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者。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说,“无行为能力者”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概念,一个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假如你被法院确定为无行为能力者,按照法律你就会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为,诸如购买汽车、选医生、决定生活的居所、立遗嘱、结婚或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当然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关注于这些限制性的法律标准。在下面的一个例子中,一对聪明的夫妇因被宣告为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而不能结婚,但他们找到了一种方式规避了法律。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都因为患有慢性精神疾病而处于公共监护之下。然而他们结婚了。当被问及他们结婚是否跟公共监护机构协商或者通知他们时,那个男人说:“没有,假如一个人想跟我们做一个不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交易时,我们只会告诉他们我们是无行为能力人。”公共监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了现实情况,发现这个男人和这个女人互相深爱着对方。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当这个男人意思能力薄弱时,监护机构将这对夫妇安置在一个很舒适且护理周到的住所,他们在那里一起度过了余生。


  

  (二)医学和功能标准(Medical and Functional Criteria)


  

  在过去的三个世纪,全球标准因为其备受指责而不再流行,还因为成年人监护改革运动非常活跃,包括功能标准和医学标准的其他标准被引进。当医学标准变得重要时,医疗诊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精神疾病、慢性中毒、精神分裂症、痴呆、和其它一些医学条件成为实施监护的原因。在决定是否授予监护时,医生的供述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医生才能做医疗诊断。这给成年人监护服务人员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他们的委托人在一个世纪中都没有见过医生了,所以那儿也就没有医疗史。


  

  虽然在数年后医疗陈述变得众所周知的不严谨、笼统和不完善,但许多州仍然将医疗陈述作为支持监护请求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法官要求医生决定是否需要监护,这使得医生在实际情况下同时成为医疗服务者和法官。医生陈述在法庭审判中仍然保持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这些陈述通常被认为是在监护案件中有助于法官做出决定的仅有的专业性的评价,同时也因为在申请监护时他们提供了个人身体状况基准线。之所以医生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是因为给一个人看病多年的家庭医生比较清楚此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包括身体功能和认知方面的变化。


  

  依赖于医学方法做决定的问题是日常生活中许多慢性疾病或精神病患者依靠他们的现有资源生活得非常好。实际上,在大部分种类的精神病中,精神病人在认知能力衰退很长时间后仍能具有自理能力。虽然从医学观念的角度看他们不能获知本人每天的职能和能力信息或者他每天做出的决定,或者也不能够从他们的朋友、亲戚或生活环境中得到帮助,甚至在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时,他们至少在丧失能力的一些阶段功能完好和能做出理性决定;或者假如只是身体上的变化,他们还能指导他人为自己完成他们不能亲自完成的事务,因此他们就保留了决定能力和自决能力。这些类型的例子导致各州的拥护者和立法者在成年人监护法律中开始增加其他标准,从字面意义上说,作为医学条件标准导致的结果是这个人丧失了行使职权和处理私人事务和(或)财产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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