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及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启示
孙海涛
【摘要】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迅速发展,以全球标准为起点,经过后来的改革运动发展到包括医疗诊断、日常行为能力评估和个人生活的环境等一系列标准,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发展非常显著。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化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成年人监护标准应当成为监护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而我国原有制定成年人监护标准的理念在现在看来也已经很落后了,急需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的成年人监护标准的演进与完善对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标准;医学和功能标准;日常功能标准
【全文】
一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之概览
成年人监护标准也即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质要件,是指哪些主体,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成年监护制度。尽管主流国家及其政府关注成年人监护标准,但其中仍然困难重重,其中主要困难集中体现为带有主观性的责备、道德上的疑难问题、过于模糊的法律规定和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释。这些相互冲突的现实使得处理监护事宜的任何人理解了混乱的现实。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监护的混乱状态可以由于一个深爱着的人遭受严重伤害、突然中风、发生摩托车或机动车事故而更加复杂。痴呆确诊或者患有慢性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成为法定的成年人,这将会给他的家人和朋友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有时家庭成员在多年照顾心爱的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家人后也精神分裂或者陷入物质上的困境中,因此在考虑监护是否合适时理所当然要涉及到这些负担问题。有着丰富监护知识的实践工作者将会为他们的委托人减轻由此带来的影响。
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美国成年人监护法律标准的演进速度很快,发生了每日功能和做决定的规定从笼统概括到具体明确的运动,这包括舍弃了剥夺所有权利的全球标准,而采纳了只剥夺人已经丧失和明显不能履行的能力的标准。其演进突出特征表现为更加尊重个人的公民权利,更加理解人的作用,以及对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在生活上尽可能少的法律干涉。美国法律中有关监护的标准已经由原来的笼统变得越来越具体明确,同时对行为能力的判断从原来的依主观判断发展到现在的依客观标准衡量从而做出决定。语言标准也一直在发展,在维斯帕举行的第二届国家成年人监护会议上,与会者否决了“无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这样的用语。通过一番努力去推行残疾人有行为能力的观念,他们推荐使用“欠缺行为能力”一词。 [1]很明显为了制定能够引导所有监护工作者的标准和州法律,许多人付出了谨慎和考虑周全的努力,对个别州法律的仔细研究表明如果个人符合列表中的一个标准即全球标准、医学标准、功能性标准或做决定标准法律即对这些人失效。一些州法律包括了不止一种标准。在可预见的将来,监护申请将会给英明的法官提供客观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展现监护申请人个人能力的整体画面和认为一个人需要监护的条件。
二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之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