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如王永健诉商都网侵权案,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该条之规定。认定构成对原告,也就是被人肉搜索对象名誉侵权。其依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很显然这一解释是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为实践中保护隐私提供了依据。我们认为,网友对于王永健隐私的泄露,并未构对其名誉的妨害。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侵害行为,而且在受害人名誉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因将隐私纳入名誉的范畴而允许受害人要求恢复名誉,这显然是不妥的。


  

  隐私权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这样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民法典,应该贯彻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对个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的精神。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的不受侵犯,而人的尊严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径[3]。以人为本而非以财富为本,避免绝对的物质主义观念[4]。


  

  (二)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取决于隐私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隐私观念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我们认为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私保密权。如公民个人的病史、婚恋史、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


  

  2.私人生活安宁权。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进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查阅,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


  

  3.个人隐私使用权。公民有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