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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 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因此,我们在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诸如曝光腐败、造假等不良社会行为等,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反思它不理性的一面,如过度暴露个人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事实。


  

  尤其是如果网民在网络上公布的情况不实,则可能构成诽谤而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与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名誉不同的是,如果这些事实是他人不愿意被披露出来的隐私,那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是不同的。所以揭露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但不能作为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通信秘密权以及个人生活安宁权受到他人的破坏侵害。家里经常在夜里接到骚扰电话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解释令人匪夷所思。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1]。


  

  三、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


  

  (一)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学界已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2]。


  

  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这种做法本身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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