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再仔细思考的话,不难发现尹教授所例举的案情在其他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就拿以上这个案例来说,大树倒下来,不仅压毁乙的房屋、压死乙的狗,而且还倒在乙的庭院之内,严重妨碍了乙的自由出入,在这种情况之下,遵循同样的思路,尹教授是否也可以得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也须以加害方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排除妨害的情况下尚且如此,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之下,如果依然按照这种思路,情况会更加复杂,结果也可能会更加“荒谬”。
五、结语
由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既包含有回复被毁前的价值状态的属于债权请求权的内容,又包含有回复被毁前的实物(物理)状态的属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内容,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确有它的与众不同之处。正像有的学者所说:“由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既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又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其性质既有与物权请求权相似的一面,又有与债权请求权相同的一面,因此,无论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均具有合理性。”[14]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对恢复原状请求权内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内容加以分析,因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之中,会有一个起着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请求权产生影响,最终决定着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程度。也许,这不仅取决于法理研究,而且还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在认为恢复原状主要是以回复到物被毁前的价值状态为主的国家,往往将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过错连接在一起;而在认为恢复原状主要是将物回复到被毁之前的实物(物理)状态为主的国家,经常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与过错分离。被害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将物回复到被毁之前的实物(物理)状态的理由已如上述,我国物权法第36条明文规定被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更是认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当为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最佳证明。
【作者简介】
陈凤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注释】洪文阑:《民法债编通则释义》,一六二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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