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
陈苏
【关键词】虚拟财产
【全文】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XX。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XX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法理透析】
通过判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例。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的智慧与勇气非常值得赞赏,但尤为值得赞赏的,是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理论联想。
显而易见,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但是,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更为重要的问题。两个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可见,现实世界的法院并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判决,进而言之,现实世界的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