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起案例其实质就是国家行政机关——铁道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或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利益。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铁道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政府作出的定价行为往往是针对所有相关企业进行的,受到影响的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以,定价行为表面上看是就某一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一性特定行为,但事实上是针对非特定对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上浮票价的通知是否合法是双方争义的焦点,如果该通知是合法的,那么被告的行为当然也合法。如果该通知本身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或者因制定程序不合法而丧失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依据该通知进行的收费结果肯定是违法的。尽管原告起诉时`针对被告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审查要求,但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能对其适用该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购票本身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可以辙消被告的具体收费决定,但不能对抽象行为表态。于是,就会出现原告一人因为起诉而得到救济,而受到抽象行为影响的其他成千上万人并不能因此得到救济,的不公平结果,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诉这一法律障碍有关。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必要性
上述案件中,原告要求法院审查的都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甚至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的。
首先是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辙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着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辙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辙消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规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辙消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其次是审查备案、法规清理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的问题,从而加以改正。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序以解决。三是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