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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监督之必要性的探讨

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监督之必要性的探讨


李舒城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诉讼监督
【全文】
  

  一、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审查的困境


  

  近年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被诉案件屡见不鲜。


  

  案例—,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正式执行,同年12月6日,河南律师赵钰涛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铁道部新规的合法性。


  

  案例二,2010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北京旅客李方平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铁路局对其所购的4.5元火车票办理退票或改签。其理由是12月5日中午,李方平购买了6451次北京到廊坊的火车票一张,开车时间为当天15时19分,票价4.5元。后来他因有事没有乘坐该次列车,便于下午16时50分到北京站1号窗口办理改签。北京站1号窗口工作人员验票后,告诉李方平,按照新规,票已作废,不能办理退改签。第二天,李方平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李方平诉称,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须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他与铁路局之间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故而请求法院判令,将他与北京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变更为“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民事关系。”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铁路部门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显然不合理。


  

  案例三,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在春运期间,购买了石家庄至磁县、石家庄至邯郸的车票,票价比平时分别多了5元及4元。针对铁道部的涨价通知,他认为铁道部的这一涨价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同年1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上浮火车票价的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乔占祥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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