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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徐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监督权
【全文】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及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规则的涵义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有关调查取证的全部权利,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访问和法庭调查。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指辩护律师向当事人、证人等收集庭前证言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规则,是指有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之权利的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规则包括辩护律师阅卷、摘抄、复制、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及通信、取证等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规则指规定辩护律师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进行收集庭前证言的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讨论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限于狭义概念,即仅指辩护律师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进行收集庭前证言的权利。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渊源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渊源,通常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辩护律师的天职就是依据事实收集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天职依法派生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源于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涉讼时,都有权要求案件知情者提供作证帮助。在当事人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则证人的这种义务和权利演绎成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来自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方为实现其权利,有权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支持其辩护主张。[2]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阐述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根据。笔者认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来源于律师的执业特权,来源于调查取证是实现辩护律师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所以深刻理解、正确把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人权,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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