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界定及建设途径研究
——以检察文化在检察机关建设中所处的位置为视角
徐尉
【关键词】中国;检察文化;检察机关
【全文】
前言
对于文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从研究检察文化的视角而言,笔者赞同James Q.wilson在《官僚制度》一书中对文化所作的定义:“文化,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就像是人的个性一样的东西。”[1]所以,检察文化,应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群体的“个性”。自2003年,高检院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以来,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广泛展开,各级检察机关也推出了很多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性举措,并进行了经验总结。但检察机关、学者们对于什么是检察文化,一直还在争论不休。
一、在检察文化研究上存在的争议
(一)对检察文化主体理解的争议
笔者对近十年来公开发表的四十多篇论文和三十多位检察机关领导的讲话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检察机关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2007年11月27日在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巡礼”活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2]。
2.检察官说。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3]
3.检察人或全体检察人员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斌认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人”[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旋君认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全体检察人员”[5]。其他相近说法,如“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全体检察人员”[6]、 “检察工作人员”[7]、 “检察干警”[8]及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共同点就是把检察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检察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4.复合说。把检察文化的主体定义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9],或者定义为检察机关及其干警[10]。
(二)对检察文化内涵理解的争议
1.将检察文化理解为文体活动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检察文化,大家往往容易把它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只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侧面,甚至可以说是检察文化很小的侧面。把这一侧面放大,甚至视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庸俗化的做法——把检察文化建设的具体手段作为目的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