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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正义:正义理论的中国问题意识

  

  这样看来,森的这种“比较的进路”,又离不开柏拉图、罗尔斯等人思想方法中所隐含的重要思想内容:“正义”的理念(或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正义”自身的实质规定)及其背景性制度安排。只有在确立了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正义”理念及其背景性制度安排后,森的日常生活改善的正义才有自己的价值方向。否则,此“正义”本身就会失却规定,森的日常生活改善这一比较、相对正义的进路,就可能失却灵魂与方向,就无所谓促进正义与对不正义的克服。当然,森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方法的批评,以及森自身这种日常生活改善型的正义实现路径,由于本就发生在成熟的民主制度中,且以罗尔斯所说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基本制度正义框架、背景性制度安排已经确立为前提,因而,不失合理性。不过,对于一个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特权、身份、等级、集权制的社会,对于一个尚未消除特权、尚未建立起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背景性安排的社会,一切日常生活的相对改善这一相对正义,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价值指向,这就是人民的正义,就是消除特权与身份等级差别,人人权利平等,以及以此为内容的宪政法治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性安排。不能以日常生活的改善,代替与遮蔽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安排。


  

  在一个基本正义的制度性安排框架中,通过日常生活的努力,促进正义,消除不正义,走向较为完善的正义。没有完美无缺的正义制度,只有永恒的正义追求。社会是在正义价值精神引领之下,通过人们对当下实存不正义制度的逐个克服、超越,而走向正义。人类社会在不断克服日常生活中的不正义中前行。追求相对正义而不是绝对正义,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不正义的消除来推进正义,森思想中的这些重要内容,在当下,值得我们格外重视。


  

  森通过“公共理性”将正义、民主化为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民众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具体地思考与选择,进而将正义与民主内在相连。正是民众日常生活的民主实践,使正义成为现实的。这样,正义的实现与正义的生活方式就融为一体。“人民的正义”这一社会正义秩序,不是外来力量加予的,而是人民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反抗强权与专制、反对不公、追求平等权利实践的产物;正义不仅是一种社会价值理想,更是一种人民作为主体、主人的现实社会生活方式。免于日常生活中的恐惧、享有日常生活中的生命尊严与人格尊重、拥有并维护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益,这就是在追求与实现社会正义。


  

  30年前,中国人民通过改革开放争取自己最基本的自由权利,走向“人民的正义”。30年后的今天,我们又面临着“权贵正义”的挑战。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的正义”这一社会发展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克服“权贵正义”,通过克服“权贵正义”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人民的正义”。不过,这种日常生活实践,取决于一个前提:宪政法治的这一背景性制度性安排。只有在一个宪政法治的背景性框架结构中,人们才有可能基于可预期性,通过合适恰当途径,在基本秩序范围内抗争不正义,消除不正义,促进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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