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常生活的正义实践路径
正义是对不正义的祛除。在“人民的正义”价值目标引领下,克服日常生活中的不正义现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实践的现实可行路径。这种日常生活实践路径,是一种演进的而非激进的正义实践路径。
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分别开创了正义论的理想主义建构路径与经验主义演进路径以来,理想建构与日常演进就一直成为西方正义理论与实践的两种基本类型。这种基本类型,既在启蒙时代的英、法出现过,也在当代的罗尔斯与阿马蒂亚·森身上呈现。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总体上是理想主义建构式的,从理想的正义原则出发,推演出制度正义的复杂内容及其要求。不过,阿马蒂亚·森在《正义观》一书中对罗尔斯的理想主义正义构建方式提出了批评。森将历史上的正义思想区分为“先验制度主义”与“比较的进路”两类。“先验制度主义”在对“完美正义本质”寻找基础之上追求完美的正义世界,这种进路以完美制度安排为核心。“比较的进路”则是一种相对完善的实践进路,它所注重的是相对完善,它包括促进正义与消除不正义两个具体方面。在森看来,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等属于“先验制度主义”进路,斯密、边沁、密尔、孔多塞、马克思以及他本人属于“比较的进路”。
尽管森承认建构恰当的制度在提升正义事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森主张在克服不正义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正义制度。在森这里,正义不再是一种先验、抽象、绝对、完美的东西,而是民众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到的具体现实,且这种正义可以通过民众的公共理性得以判断。正义就是对日常生活中可以体验到的诸多不正义的有效克服,正义就在日常生活中。这样,对于正义的追求,就不再是一种浪漫理想与激情冲动,而是一种理性精神主导下的基于现实的逐步改善性活动。应当重视这种日常生活改善中的正义追求。一方面,这种日常生活改善是对具体不正义的消除,因而,总是具体现实的正义。这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正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日常生活似乎是细微琐碎的,但生命尊严、人格平等等基本自由权利就通过这一系列细微琐碎体现,且通过这种日常生活改善的积累,会发现与提出重大社会问题,并为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创造条件与机会,变“量”为“质”。
不过,森对罗尔斯的上述批评似乎又缺少足够的力度。因为,森与罗尔斯所关注的重点、焦点各不相同。罗尔斯所关心的是一个正义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个正义的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人的一切自由活动的背景性框架。在罗尔斯的心目中,这个背景性制度安排本身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是奠基性的,因而,是极为重要的。这就如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正义进路一样,他所要澄清与确立的是“正义”理念本身。只有澄清与确立了“正义”理念本身,才真正为是非善恶正义奠定基础性标准。所谓日常生活中的改善,是对那些背离“正义”理念的东西的克服与消除,而不是相反。而森并不关注这种背景性安排,相反,他将这种背景性安排本身视为一种既成前提与条件,他所关注的重点是在这种背景性安排下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及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