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近现代自治权制度实践比较的视角。就区别而言,我国近代的民族自治权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自治权理论的比较、甄别、尝试与选择的过程之中,学者和革命者的目光在古今中外不同的自治权制度样本间游移不定,同一时期不同学者的认知分歧大、不同时期的认知分歧大、甚至同一学者的前后认知分歧也很大。因此近代民族自治权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可以描述为“理论移植+理论选择+制度尝试”。与此不同的是,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地域自治与人群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成为我国新时期民族自治权的核心阐发,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在第一代领导人的直接关怀下迅速建立并成功实现,时至今日也已成为在全球视野内独树一帜的民族自治权实现机制。因此,现代对于民族自治权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可以描述为“理论选定+理论证成+制度建构”。就内在关联而言,虽然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同于近代任何一种关于民族自治权的理论构想,但是两者之间的内在承接关系仍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倘若没有近代对于诸多西方相关理念的引进、论证甚至尝试,就不可能在新的历史时期迅速找到民族区域自治这样一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色自治权理论。可以说,当初我国在研究处理民族问题的路径的时候果断拒绝现成的苏联模式而摸索出一套自己的民族自治权理论与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近代先驱们的困惑与思辨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我国在近代未能完成民族自治权的选定和制度实践过程,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试问在一个连实施何种国体和政体都尚不明确的时代,又怎么能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民族自治权实现机制呢?“努力却失败”并不意味着那是“失败的努力”,不能因为最终的制度选择无果而全盘否定选择过程本身所体现出的基础性的价值与作用。
(二)当前历史条件下民族自治权研究的新走向
时间进入21世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权理论也随之进入了发展的新纪元。新情况、新形势、新挑战也让这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学术问题的研究体现出某些新的走向。如何适应新的走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奢华和完善自治权理论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如下四点应当被重点提及。
第一,民族自治权的研究由粗犷型转向集约型。早期的民族自治权研究,其重点在于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框架下享有什么程度的自治权、享有哪些自治权。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这一情况也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用今天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这一段相当长的历程,虽然不免体现出某种粗犷型的特征,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也是民族自治权理论发展所必须经历的初级阶段。这一时期民族自治权研究的粗犷型特征体主要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指导思想和理论多是自然的、经验的总结,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理论架构。不论建国初期有关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论述,还是早期研究民族自治权理论的学术性成果,都无不体现出这一点。其二,研究的对象多是民族自治权理论一些基础性问题,如性质、范畴和类型等,量的研究常常难以避免地体现出某些表面性特征。其三,民族自治权的理论研究往往以实践为先导,即实践需要什么就研究什么,落后于实践的缺陷导致足够的指导意义的功能和价值的丧失。其四,对民族自治权的研究往往是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组成部分之一“顺带”进行的,少有专注于民族自治权理论的著作问世。而到了21世纪,尤其是借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的契机,民族自治权的研究从粗犷型逐渐转向集约型,在民族自治权研究的道路上树立了新的里程碑。这也可以体现为如下几点。其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民族关系法制化等理论的深入人心,民族自治权理论的研究有了全新的思想基础和宏观结构,学者们纷纷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通盘审视民族自治权理论的内涵、对象、体系、意义等问题。其二,研究对象上逐渐转向民族自治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如果说早期的研究为民族自治权的范畴划定了较为明晰的界限,并从思想上走到纸上,那么当前的研究无疑意在如何使民族自治权从纸上走到地上。跳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传统框架,民族自治权被越来越多的同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与司法改革、西部大开发等问题相结合进行横向研究,程度大大深化。其三,研究程度的深入直接带来的是民族自治权理论开始相对超前于实践的发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原先在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大规模的对上位法的解释适用性立法逐步为科学细致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指导性立法所取代。这种新发展反过来又为民族自治权理论本身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动力。其四,大量专门研究民族自治权理论的著述大量面市,民族自治权逐渐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术问题被学界所关注。[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