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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族自治权的产生、发展与新走向

  

  如政治自治和法律自治存在极大内在耦合性一样,人群自治(民族自治)和地域自治也存在制度耦合的可能与实践。“民族国家”与地域自治结合的典型事例如以犹太民族为主体民族的以色列国的建立;而“国家内的民族”与地域自治结合的典型事例则首推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5]可见,“自治”由传统的、单纯的“self-government”的含义发展为今天不同层面、不同特征、不同价值的实在政治制度,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但具体到我国而言,对于“民族自治权”源流与发展脉络的梳理和总结无疑更为重要。


  

  三、民族自治权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民族自治权及其本质


  

  虽然地方自治思潮在清末才传入中国,但我国从封建早期就已经产生了民族自治制度。虽然那时的制度还很难称得上是当代意义上的“民族自治”,但这些经验毕竟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基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聚居区,因此从秦汉开始就基本形成了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格局。为了更好地管理民族地区秩序、维护未定、促进发展,历朝历代都在民族聚居区采取了有别于内地的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悠久传统与经验价值的以“羁縻、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从今天的视角看来,这些早期的相关探索无疑具有朴素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色彩。如,秦汉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道和属国,中央王朝实行羁縻统治,道和属国在名义上隶属于中央王朝,有朝贡义务,其余事务都贵少数民族酋首自主管理,中央只是作大面上的管制;又如,南北朝时,南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左郡左县,僚郡俚郡”,中央王朝支队少数民族酋首加官进爵,并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仍由酋首们按照传统统帅其民;再如,唐宋时设置“羁縻府州”,赋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不但继承了保留少数民族原统治秩序不加过多干涉的传统之外,甚至还允许其对外称“国”,其首领称“王”或“可汗”,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程度进一步加深。还如,在元明清时,中央王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得“民族自治权”逐渐走上真正的法制轨道。[16]


  

  通览中国古代的民族自治权发展史,有如下问题应当被注意。第一,我国的民族自治权在古代封建社会就已经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传统积淀和实践基础。其中一些“以夷制夷”、“羁縻”等类似制度对当代历史条件下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我们去深究细品。第二,从制度上来说,我国封建时期的民族自治权制度始终是在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内部诞生、发育、成熟的。中央王朝对于地方那种自上而下的单一制的国家形式特征是我国古代民族自治权赖以生存的独特土壤。第三,从形式上来说,古代的民族自治权要比当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的更加广泛。古代的民族自治区域实际上相当于属国的地位,除了称臣、朝贡等有限的几项义务,几乎不会受到来自于中央政权的过多管制。但是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努力实现少数民族的较高程度的自治的前提下,仍由中央政府对自治区域内重要事项作出统一的安排。当然,历史经验表明,这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必要手段之一。第四,从本质上来说,古代的民族自治权和现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立足点和归宿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体现为中央王朝所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剥削和压制,而后者则是以在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前提下几大张扬少数民族的应有权利为己任。第五,虽然在本质和形式上存在不同,但是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促进各民族间交流等积极目的上古今的制度设计却是存在诸多共通点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和借鉴古代封建时期的民族自治权思想时必须遵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方法论,正确认识有关的民族自治现象的本质,合理取舍,在最大程度发挥古代优秀经验和传统划时代的指导意义。


  

  (二)中国近现代民族自治思想简要梳理


  

  自从地方自治思潮于清末传入我国,政府、党派、知识界当等诸多主体就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西方地方自治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研究中来。一时间,五族共和论、单一民族论、弱小民族自治自决论等观点粉墨登场,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族自治的研究。在此仅从主要学者或党派的民族自治理论为视角对其做一简述。


  

  第一,北洋时期的联省自治理论。这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湖南等省地方势力为维护地盘和统治权而提出的政治主张。熊希龄、梁启超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主张仿照美国联邦制,由各省自制省宪法,实行自制,并号召召开联省会议,成立联省自制政府。这一主张得到了包括章太炎、胡适在内的诸多学者的支持,一度呈现轰轰烈烈之势。受此影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团体,如“各省区自治联合会”,“自治运动同志会”,“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等。在一些团体的章程中也反映了资产阶级和某些进步人士的民主要求。苏浙皖人士曾利用联省自治口号,于1924年推动浙江自治和苏、浙、皖三省联省自治,以抵制直系军阀孙传芳的残暴统治。联省自治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整体的全面吸纳和移植,并在传播民主思想和资产阶级进步理念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但是一方面,联省自治理论本身并未直接涉及到民族地方自治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军阀混战的北洋时期,推行联省自治无疑会使本来就严重的割据局面进一步恶化,不利于革命的进一步展开。因此,联省自治理论遭到了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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