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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族自治权的产生、发展与新走向

  

  二、西方自治权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实现


  

  (一)自治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首先,自治思想的先声。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就已经有了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思想的自然意识。“这个时候的自治是一种完全社会意义上的自治,没有任何凌驾于社会自治共同体之上的强制性约束力的存在。”[5]原始而简单的社会关系尚不存在支撑一个具有至高地位的共同体机构的基础,因此人们的任何行为都不会受到来自于更高阶权能的评价、干涉和限制,此时可称得上是“完全的自治”。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所崇拜的自然法精神将自治权的内在特质理解为天赋和固有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的自治权在含以上很难与现今语境下的自治权的内涵等量齐观。或者说,虽然从表面上看,“自己可以基本无拘束地按照个人意志为一定行为”在表面上符合“自治”的特征,但其本质上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充其量只是一种“行为的绝对自由化”而已。而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实质上是作为“公治”的伴生概念而相对存在的。作为“公治”典型代表的国家统一权力同特定主体、特定地域的自治权的分野构成了现代自治权产生、延续的客观基础。缺乏了“公治”的色彩,“自治”就丧失了衡量、评价自身价值的标尺与参照,自然也就在逻辑上被无情窒息了。


  

  其次,自治思想的萌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成为近代自治思想的源头。“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本质是“自治”的,即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由自在的处置自己的人身及财产,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能够享受多与别人的权利。”[6]事实上,自治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萌芽既是历史的必然,又是时代的需要。其一,这是建立在人类历史数千年发展(尤其是自治的理念与需求)的积淀之上的,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虽然自治的意识滥觞于国家出现之前,但它并没有随着国家的出现而消亡,反而在国家制度从原始向奴隶制、再向封建制、直至向资本主义转变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自身的内质和外在表现,在国家公治权力不断强化的同时实现了缓慢的发展与进化,并将历史的积淀以“先验+经验”的方式确定了下来。在资产阶级革命所诱发的变革大潮中始现巨大的基础性作用。其二,在封建社会的末期,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国家权力往往被以皇族为代表的少数的大封建主所把持,集权形式正在这种动荡之中被扭曲成剥夺大多数人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工具。因此,与公治集权具有天然对应关系的自治思想被极大唤醒,并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发展。其三,资产阶级革命派思想家为了反对黑暗的封建制度对新兴资本主义工商业萌芽的无情窒息,亟需一种张扬个性、强调自由、标榜独立的理论在思想上武装自己,而自然法中的自治思想正好契合了上述需求。因此,古老的自治观念被作为革命派的思想武器被极大挖掘、阐释和发展,并随着历史变革的洪流白摆脱了传统的束缚,进入到近现代自治理论的崭新时代。


  

  最后,自治思想的形成。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至20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门进一步发展自然法的思想,并逐渐形成了带有时代特证的自由主义和联邦主义理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广泛确立,自治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实现的巨大发展也被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进一步深化,终于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思想。现代的自治思想与传统意义上的自治有本质不同。其一,现代的自治思想是建立在统一主权的国家框架之下,相对于传统的自治思想而言,它淡化了与中央集权相对立的色彩,而是转而寻求两者在统一制度下最大的共生空间。虽然两者仍是以纵向的维度作为其本质分野,但横向关联与互动的关系却进一步显现并产生了极大的积极作用。其二,传统的自治思想更多的是源于一种自然的意识和状态,不存在明显的人为加工痕迹,但现代的自治思想则在经过初期的理论草创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后,体现出明显的理性主义和经验色彩。其内涵更加明确,更加富于体系化,当然也更加科学和深入。其三,传统的自治思想既是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现实制度,也只是作为主体制度的细节补充和附庸而存在,地位有限;但是现代的自治思想不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地位,甚至演化为自由主义、联邦主义等指导思想的主要理论基础。虽然不同法系对自治权的认知有别,但不可否认的是,自治思想俨然就是现代联邦政体和单一政体下自治制度的直接源流。


  

  (二)自治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首先,自治权制度的产生。有学者认为,自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宪章和特许状里。[7]但这并不意味自治权制度就产生于中世纪。事实上,作为自治权的一种,区域自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古罗马城市自恺撒以来即取得自治权”。[8]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通过一系列的征服战争,罗马人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罗马人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官僚体制来管理其所征服的广大地区,而是让分布于帝国境内各地的城市实行各种不同程度的自治,同时管辖其周围的农村地区。[9]这时的自治城市彼此间相对独立,几乎就是“国中小国”。但是他们都直接隶属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并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国家大事、外交、军事、财政等重要权力。可见,虽然城市之间彼此的经济、政治、制度、文化各不相同,但是中央政府对它们的统治和管理仍是相当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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