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和陪审制度通过在不同程度上吸纳民众从事审判工作,一方面能够使得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能体现民意,从而更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能够制约法官擅权,这两方面都有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2.通过赋予公民参与审判过程或结果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毕竟是少数。对于没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如果公民发现了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关系等情形,若能够赋予其参与法院审判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助于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美国的VOM调解模式与“法庭之友”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典型代表制度。
美国的VOM调解模式实际上实现了刑事审判过程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与国家分权”的转变。“国家窃取了冲突”的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国家垄断刑罚权为表征的,不论在对抗式诉讼中,还是在辩诉交易等合作机制中,国家在刑事司法中占据垄断地位,社会力量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而在VOM模式中,社会力量在司法决策中的有效参与,显露出刑事司法社会化的某些迹象。这表明,刑事司法已经不再是国家一统天下了,社会力量已经成功实现了与国家的分权。
法庭之友制度在这方面的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
3.通过赋予公民对审判过程与结果的知情权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由于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有时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消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以及公民对法律适用知识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对于没有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机会或者意向在法庭上发表其意见的公民,赋予其旁听法庭审判的权利,也有助于其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以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
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体现。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公民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审判,直观地感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从而能够真切地了解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从而有效避免民众与法院裁判之间的冲突。这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公开审判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39]
4.通过审判公开的制度保障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增强审判的公正性,包括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增强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可接受性,使得公众对法院裁判满意,当然能够化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上述制度在促进审判公正方面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公开审判制度本身就是公正审判的要素之一,公开审判可以保障政府和其机关在追溯犯罪时不违反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享有辩护权、质证证人的权利等。暗箱操作已越来越多地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抨击和克服。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40]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利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地抵制,它使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41]
此外,如前文所述,除上述避免或者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外,建立健全其他制度形式,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也是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重要方面。
【作者简介】
朱立恒,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55页。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通过大陪审团提出起诉。
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80-81页。
同注3引文,第77-78页。在此之前,即1100年,有一次共有50名犯罪嫌疑人被付诸神判法验证,结果全部顺利通过,被无罪释放。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05页。
[英]彭妮·达比夏:《治安法官》,载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在英国,治安法官包括非专业治安法官(或称业余治安法官)与领薪治安法官(或称地区法官、专业法官)组成,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前者裁决的。
参见《如何做裁判》,载1999-2000司法年度任命。(See‘How to Become a Magistrates’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Annual Report 1999-2000,LCD website,www.open.gov.uk/lcd,chao.5.)
同注6引文,第269页。
[英]彭妮·达比夏:《新任大法官关于裁判方面的程序》(Penny Darby Shire.For the New Lord Chancellor-SomeCourses for Concern about Magistrates,Criminal Law Review 1997.)
同注6引文,第259页。
王运生、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同注6引文,第259页。
[美]凯伦·奥康纳、李·爱普斯坦:《法庭规则与工作量:管理法庭之友出席法庭规则的案例研究》(Karen OConnor&Lee Epstein,Court Rules and Workload:A Case Study of Rules Governing Amicus Curiae Participation.JusticeSystem Journal,Vol,8,p.35,p.36,1983.)
[美]贾里德·考利:《法庭之友:WTO如何证明NGO暂时接受法庭之友》(Jared B.Cawley,Friend of the Court:How the WTO Justifies the Acceptance of the Amicus Curiae Brief from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Penn State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23,p.47,2004.)
[美]韦恩·W·施密特:《法庭辩护的历史、目的和原理》(Wayne W.Schmidt,History,purpose and Philosophy ofAmicus Advocacy:'The AELE Amicus Sriet,see http://www.aele.org/history.htmla.)
劳伦斯教授作为法庭之友的简介(Brief of Professor Lawrence Lessig as Amicus Curiae,http://cyber.law.hazard.edu/works/lessig/ah.pdf.)
于秀艳:《美国的法庭之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英]大卫·斯宾塞、迈克尔·布罗根:《调解法与实践》(David Spencer,Michael Brogan,Mediation Law and Prac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150.)
[美]金伯利·科瓦奇:《简易调解》(Kimberlee K.Kovach.Mediation in a Nutshell,by West Group,2003,P 240.)
同注19引文,第18页。
同注19引文,第284页。
同注19引文,第284页。
《美国统一和解法》适用于除解决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外的VOM项目,ZEHR,supra note 13,at 47.
[英]特里萨·V·凯里:《调解员的资格认证,是或者不是?》[See Teresa V.Carey,Credentialing for Mediators-To Be or Not To Be?,30 U.S.F.L.Rev.635,637(1996)]
[美]莫林·拉夫林:《刑事调解案件管理的备注》(Maureen E.Laflin,Remarks on Case-Management CriminalMediation,Idaho Law Review,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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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19引文,第285页。
同注19引文,第216页。
[美]柯茨、格姆:《实证评估-调解和刑事审判:受害者、罪犯和社区》(Coats&Gehm,An empirical assessment.Medi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Victims,offenders and community,London:Sage Pub.C1989.26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9-510页。
[英]理查德·克莱顿、休·汤米林森:《公平审判的权利》(See Richard Clayton and Hugh Tomlinson,Fair Trial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73.)
参见《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条》第6段。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册),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6页。
赵建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5第5期。
克劳斯·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Claus Roxin,Strafverfahrensrecht,25.Auflage,Verlag C.H.Beck,1998,p382.转引自岳礼玲著《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1946年—1948年关于治安法官的皇家委员会报告,第55页。
同注6引文,第264页。
克劳斯·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Claus Roxin,Strafverfahrensrecht,25.Auflage,Verlag C.H.Beck,1998,p382.转引自岳礼玲著《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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