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诉讼阶段,和解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美国,适用于起诉前的VOM项目通常是作为起诉的一项分流措施;[19]适用于起诉后指控尚未解决前的VOM项目,是作为在辩诉交易中帮助控诉者与律师的方法。[20]在有罪答辩或有罪判决作出后,法庭将罪犯提交和解则通常是作为量刑或缓刑期的组成部分。
2.参与人
在VOM模式中,参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罪犯。罪犯必须参加刑事和解过程,这一要求是VOM模式区别于其他和解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21]参与和解的罪犯通常是想对其罪行承担直接责任,偿还被害人,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向被害人道歉等。
二是被害人。被害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和解,尽管存在这项选择权,但事实上许多被害人都会选择与罪犯会面。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和解受以下因素影响: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对象等,如被害人对于轻罪比重罪更愿意参与和解、对于财产犯罪比人身犯罪更容易参与和解。被害人参与和解是希望获得赔偿、让罪犯承担责任、了解罪犯为什么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并与罪犯分担痛苦、避免法庭审判、帮助罪犯改变其行为、或者看到罪犯实实在在地受到惩罚等。[22]
三是支持者。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个人可以作为支持者陪同当事人参与和解。比如根据《美国统一和解法》第10条的规定,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个人可以陪同当事人参与和解。当事人在进入和解程序前放弃这种陪同参与权的,无效,但一旦和解程序开始,这种放弃就会发生法律效力。[23]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和解前有可能并不理解权利的含义,作出不明智的选择而损害其权益。被害人有权选择其朋友、亲属作为支持者陪伴其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以增强其内心的舒适与安全感。
四是调停人。刑事和解中还有中立的第三方,被称为调停人。在美国与欧洲多数国家,除使用和解机构的人员作为调停者外,还通常选择社区志愿者作为和解的调停人,也有某些地方则只允许和解机构的职员作为调停人,调停人的角色是将罪犯与被害人召集在一起,为罪犯与被害人提供交流的便利与机会,经过当事人双方积极努力后,产生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和解结果。[24]
3.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通常遵循自愿与保密两项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自愿参与被认为是VOM模式的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强制和解的法律制度,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规定,仍严格坚持自愿和解原则。“自愿”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愿意参加和解”,并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和解程序的任何阶段选择撤出和解程序。被害人还可以选择介入和解的程度,如与罪犯见面、间接和解(罪犯不到场)、或者与罪犯及其家人一起会面等。
二是保密原则。保密是VOM模式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确立保密原则是因为和解要求当事人详细交换各自的情况,这就会面临某些风险,比如和解信息可能会在以后的诉讼中被恶意滥用,律师也可能会从和解程序中了解到未解决的问题中而获益等。[25]这样的难题就可以通过在当事人、法庭、与恢复性司法机构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来解决。如果其他人作为支持者参与和解程序,也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4.方式
VOM模式包括直接和解与间接和解两种方式,其中前者是罪犯与被害人面对面地进行和解,后者则指罪犯与被害人通过书信、音像制品,或者是调停人分别单独会见被害人与罪犯,向他们转达各自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和解。在北美,三分之二的VOM模式是采用面对面方式进行的。实践表明,被害人更愿意参与这种面对面的和解。[26]
5.步骤
高组织性与集中性是VOM模式与其他和解模式相比的一个突出特征。[27]在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的VOM模式采用相似的“四步”和解法,即:立案、准备、和解以及后续事宜处理。
第一步,立案。将案件信息登记,然后分派给调停人。
第二步,准备。在和解的准备阶段,调停人要分别会见冲突当事人。这种会见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会见可以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二是通过会见可以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用于接下来的和解过程中。这种安排还考虑到直接接触可能会激发冲突而导致和解失败,因此,先通过调停人的接触,缓和气氛,使被害人报复的情感得到平息,以便为最终实现和解创造条件。
第三步,和解。这一阶段实际上是一个被害人与罪犯的联席会议。首先是澄清案件事实,表达某一方或双方的需求;其次是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通常是讨论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这通常会导致当事人协商出一个恢复损失的协议,和解的调停人并不像其他和解模式那样听凭当事人双方主导和解,而是会根据和解的目的对其进行适当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