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05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联网查询、案件线索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方法步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仍然任务艰巨,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移送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仅占全部受案数的7%多一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且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意无意地不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不组织或拖延组织技术鉴定,导致一些案件检察机关无法发现或发现迟缓,一些案件因证据缺失或时过境迁无法侦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重点,第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和“两高”与国务院十三部委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各单位各部门的思想认识,摈弃部门保护思想,站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高度看待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第二,要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络查询平台为目标,努力做到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互联、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制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配套措施,实现及时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
侦查办案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实践经验的总结。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核心是,充分运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和破解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权力干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基本运行机制是以高检院为统领、以省级院为龙头、以市级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本办案单位,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指导责任,综合运用督办、领办、参办和异地交办措施,推动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办理。基本要求是实行案件线索市级院统一管理、统一评估,特别重大案件线索和要案线索逐级上报;市级院统一组织初查;统一调配侦查人才;对干扰阻力大和在案发地侦查有困难的案件,由市级院或者省级院督办、派员领办、参办,甚至异地交办;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