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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

  

  第五,加快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是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侦查装备现代化和侦查活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侦查观念陈旧、侦查手段落后、侦查方式单一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存在形势任务与机制制度、方法手段不配套的问题。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是某一方面的单打独斗和强行推进,必须从转变侦查观念入手、从转变侦查方式着力,统筹构建与形势任务相一致的机制制度,实现侦查方式的革命。


  

  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把握的原则


  

  侦查方式是在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指导下有效运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实现侦查目的的策略、方法和组织形式的总称。侦查方式与侦查取证活动和侦查目的相互联系、对立统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对侦查活动内部、外部各要素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调度、对侦查活动的运行机制进行有效改革,使侦查方式适应侦查取证活动和侦查目的的需要。


  

  侦查活动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并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要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用检察工作的“六观”、“六统一”、“四必须”统领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全过程。第二,要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持检察权的完整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坚决反对割裂检察权,将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犯罪侦查部分或全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错误观点和做法。第三,要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效能,有利于侦查目的实现。第四,要有利于解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犯罪线索发现难、启动侦查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结案处理难等突出问题。第五,要严格依法依规。侦查活动是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益保护,是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体,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侦查要素和侦查条件的有效组织、科学架构,不是随心所欲,不是不择手段。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正确处理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坚持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依法行事;正确处理强化侦查与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关系,坚持权力有限行使;正确处理科技强侦与技术侦查的关系,坚持使用技侦手段必须获得授权;正确处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与保障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关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第六,要贯彻科技强侦的精神。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侦查活动的有益经验、大胆引进和利用现代科技成果。第七,要坚持专门机关侦查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任何先进的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都无法代替群众参与和支持侦查工作、无法代替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与协调行动,科学的侦查方式必然是最能够发挥专门机关和群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的方式,是专门机关和群众两个要素的有效组合和相辅相成,是社会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与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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