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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

  

  第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四次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201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审议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意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个文件;高检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的重要部署,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能力,加快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是核心要义。


  

  第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它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造成政府和司法能力下降、公信力丧失。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事故、建筑事故频发,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屡禁不止,非法征地、暴力拆迁、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猖獗,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多发,绝大多数与渎职侵权犯罪相关。遏制渎职侵权犯罪多发态势,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迫切要求改变查办案件不力的状况,加快转变侦查方式。


  

  第三,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统一要求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既面临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问题,也面临自身监督不力问题,“跷跷板”现象挥之不去。一强调加大办案力度,干部违法违纪率就上升,一强调加强自身监督,办案力度就下降,导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基层和基础工作薄弱,落后的侦查方式与收集固定取证的需要不相一致。克服这种现象必须首先转变侦查方式,扫清收集固定证据的机制制度障碍。


  

  第四,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适应渎职侵权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解决“四难”[2]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发生了很大变化,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化、发案行业和领域越来越发散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犯罪故意越来越智能化、犯罪危害越来越多样化,渎职侵权犯罪与行贿受贿犯罪、包庇纵容涉财产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有组织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后果、形成原因、因果联系难度越来越大,技术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沿用传统的侦查方式,单靠案发后的公开调查和获取口供已经难以突破案件,急需创新侦查方式,寻求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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