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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

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


杨书文


【摘要】加快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要遵循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持检察权的完整性和依法独立行使、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实现侦查目的、有利于解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具体进路上要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实施专案调查;建立信息引导侦查的制度。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侦查信息系统;专案调查
【全文】
  

  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指出:“大力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建设,切实转变侦查方式。”[1]本文结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际,就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所帮助。


  

  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浑然-体,既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实现形式。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处于薄弱环节。其中,既有外部的、短期内检察机关难以改变的原因,如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的“重反贪轻反渎”、“口袋论”、“好人主义”;社会生活中存在“重效率轻法度”、“重实体轻程序”、强势行政等,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立案侦查难、查证难、处理难;也有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侦查方式不适应、不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特点和侦查规律需要的问题,如对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特点和构成要素研究不够,侦查取证针对性不强问题;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外部制约条件和检察机关自身优势认识不够,侦查工作难以冲破外部桎梏问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基层和基础工作薄弱,发现犯罪、研判犯罪和利用侦查特点规律指导办案的能力不强问题。其中,侦查方式不适应、不科学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基于此,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创新,对于不符合、不适应客观需要的、传统的、陈旧的、落后的体制机制、办案模式和工作方式,要善于变革,在改革中破解难题,在创新中建立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邱学强副检察长明确指出:“侦查预防工作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侦查预防工作走向科学化、适应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和根本途径。”具体讲,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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