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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

  

  二是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度,要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注重树立典型,即以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争议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这是从组织路线上对法治建设的保障。在这方面,除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才能促使我们整个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是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那么,怎样改善法治环境呢?笔者认为,认真贯彻实施胡锦涛同志2010年3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的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是最重要的和根本性的措施。这四个“更加注重”分别是:第一,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所谓“制度建设”,既包括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如保障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各种制度;第二,更加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在这方面,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三,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监督和问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第四,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为此,应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包括健全和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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