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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基金:一项长效的社会法救济机制

  

  我国台湾和香港两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以该地区最高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运行至今,有效地缓解了劳资矛盾,对雇主不能支付薪酬而陷入困境的劳工提供了非常及时有效的救助,对维护本地区的劳资和谐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我国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实践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明确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打破了国有经济形式几乎垄断经济的局面,使得用人体制和形式市场化、多样化,伴随而生的一个问题是欠薪现象比较严重,甚至产生了不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欠薪事件。


  

  为此,我国一些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解决欠薪问题,进行了欠薪保障的一些地方立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等地已有专门针对处理欠薪的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了相关文件。其中,深圳市和上海市两地建立的欠薪保障金制度产生较早,吸收借鉴了我国台湾、香港两地制度的某些做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首开内地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先河。随后,这一做法被很多城市和行业所效仿。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5日印发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在小企业推行欠薪基金制度。2007年3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又通过了《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更值一提的是,国务院于2006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从深圳、上海看我国完善现行工资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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