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杀人等八类重罪,历来是“严打”的主要对象。根据本次修正案,对这“九类犯罪分子”的惩罚强度明显提升了,因为被判处“生刑”(含死缓)的犯罪分子,除可能存在正常的刑满释放外(如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只有两扇门可以让其提前回归社会,一扇门是减刑、另一扇门是假释。对这“九类犯罪分子”若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首先假释这扇门关死了,那么只能靠减刑这扇门,但若这“九类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且依法被宣告限制减刑的,减刑这扇门虽然没有关死,但仅为其开了一点点缝隙而没有正常打开!这种刑罚制度的设计,充分、生动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其应当严的”精神。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调整,此前的刑罚结构板结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从而相对协调衔接、轻重有序。这样,一个相对合理、有机衔接的(主刑)刑罚阶梯初步确立了。
怎么看
刑罚结构调整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
作为体现东方人智慧的“宽严相济”,在“轻轻重重”的同时还更加强调“相济”,即注重宽与严相互调剂、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处处体现了“相济”的精神。
首先,缓刑、假释、管制三大非监禁刑的完善,在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同时,又引入社区矫正、增设三项禁止令制度,体现了“宽中有严”。
其次,修改后的累犯制度、缓刑制度松紧衔接,如规定未成年人不成立累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累犯的范围,但同时又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其范围由国家安全犯罪扩展至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其三,明确了缓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规定了对“老、未、孕”这三类特殊群体若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原则上应当缓刑,这势必会扩大缓刑的适用率,但同时又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禁用缓刑。
其四,刑法分则的修订使得罪刑规范走向了“严而不厉”的良性轨道:严是只要严重侵害公众权利的行为都有可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使得不少犯罪门槛降低;但同时刑罚幅度整体也趋于降低。这种“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模式是科学、理性的,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精神和现代刑罚理念的,因为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与及时性而非严厉性才能实现刑罚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