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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正义的惩罚之路

  

  固有的局限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罚谦抑性观念而产生,认为有限的刑罚资源应当使用到最需要刑罚规制的地方,应当集中在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与最需要维护的秩序上。“重重”或“抓大”,即严格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对特定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在刑罚适用上就是“从重量刑”,在行刑上就是“隔离或长期监禁”。“轻轻”、“放小”即宽松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对轻微罪犯、无被害对象之犯罪、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使国家把主要的司法资源用于严重犯罪的惩治和矫治上,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使罪犯及时回归社会。


  

  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近些年中央提出并得到不断强调和贯彻的新时期国家基本刑事政策。从内涵上看,这一政策是对建国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政策的继承、完善与发展,也同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但又体现着东方人的智慧。其不仅强调严其应当严的、宽其应当宽、可以宽的,而且还注重宽与严相互调剂、严中有宽、宽中有严;要求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刑罚制度离不开刑事政策思想的支撑,刑罚结构与适用模式的变革背后有其刑事政策基础。“刑法之刑事政策化”是现代刑事法主要特征之一,其要求刑法之制定与运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由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于刑事政策的精神为指导。改革开放以来,历经1997年刑法的系统修订,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整体结构呈现出重刑化状态等问题。尤其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刑罚结构的板结状态日益显示其缺憾:因生刑偏轻,客观上导致对死刑的依赖,不利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贯彻落实;缓刑、管制以及假释等监禁刑的替代性措施宽缓有余、管束力度不足,执行内容遭遇社会结构的变革而易流于形式,这种局面反过来导致非监禁刑功能未受到充分重视。为此,我国刑罚制度需要适应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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