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是以非监禁刑为主,即从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社区劳役、假释以及其他不直接控制人身的非监禁措施。上世纪末,在恢复性司法运动的推动下,国际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刑事和解与赔偿过渡的趋势。毫无疑问,监禁刑相对于广泛适用死刑、肉刑显然是一个进步,而非监禁刑又是对监禁刑的发展。刑罚制度的嬗变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大体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度文明进步的程度。
在我国,从相关司法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每年判处徒刑实刑以上即关押在监狱等监禁机构中服刑的犯人占全部已决犯的比重,由上个世纪末的75%左右已经逐渐降至目前的63%左右,表明我国刑罚制度总体上处于上述第二个历史阶段,这同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是一致的。
近十几年来,刑事案件以及判刑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时期,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近78万件,判处罪犯共100万余名,比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分别增长了13万件和40万人。然而,近十几年来全国监狱在押犯人数并未大幅度上升,一直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在今年4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司法部负责人就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所作的报告显示,目前全国监狱押犯共164万人,仅比1999年多了13万人左右,没有像刑事法学者十多年前所隐忧与预测的那样暴涨至200万之多,打破了以往“双升”的惯性,这种局面的取得实属来之不易。
司法机关面对各种严重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不可能通过建造大量监狱来治理社会,更不可能用死刑这种极端的方法来维护统治。而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就是区别对待。近年来,我国在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前提下,非监禁刑适用的比重悄然上升,已经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刑罚适用新局面。
怎么看
刑罚结构与刑事政策的互动关系
刑事政策主要涉及国家、社会如何有效地组织应对犯罪行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正式反应的两类最基本方式。刑罚制度的设置、刑罚结构的调整、刑罚适用模式的变革莫不以科学的刑事政策为指导。
在国际范围内,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政策运动轨迹显示,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世界性的趋势。两极化刑事政策也就是所谓的“轻轻重重”、“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