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证人的经济补偿权缺乏保障
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种种花消费用,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即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国家补偿其因作证而花费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因耽误工作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然而,我国立法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为立法中对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无明确规定,同时证人出庭必需的交通,食宿、误工、补助等费用开支也无相应的资金来源,加之相应的补偿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证人的经济补偿在实际中很难得到落实,严重损害了证人的经济利益,故而使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四) 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尚未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法律知识缺乏。在取证的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不尊重证人的人格,漠视证人权益,对证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此外,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耐心,态度粗暴、取证方式不规范甚至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刑讯逼供,公然践踏证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致使一些证人对作证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愿与司法机关合作。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制裁力度不够,对打击报复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很少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有这些都是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证人拒证的对策思考
证人拒证的的原因是多样性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加强对公民的法治观念的教育和引导,使公民能够自觉的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作证义务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如果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那么实施起来必然更加有效。作为社会公民所具有的作证的义务也是如此。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还是在非诉讼活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引导,使公民认识到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事实上,一些公民之所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整个社会群体活动中的价值与意义,加之,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取证态度粗暴,不注重方法,也从客观上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所以,对全体公民进行正确的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引导,对正确实施法律、提高公民作证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