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朱旭强
【关键词】证人;拒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人证言作为其中的一种更是不可或缺。因此,必须从立法上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以此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条件,也为现代诉讼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作证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1}然而,在我国的诉讼实践活动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证人拒证已成为困扰我国三大诉讼正常运行乃至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疾。这种现象增加了法院查证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及提高办案效率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深入进行,证人证言在三大诉讼中的地位必将日益重要,因而找出证人拒证的各种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针势在必行,同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证人拒证成因浅析
证人拒证作为我国现阶段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它的产生原因有着深刻的复杂性。考察我国有关证人作证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导致证人拒证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 我国公民法治观念不强、社会法治信用[1]缺失
首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其法治观念不足、缺乏作证意识是证人拒证的主观原因。而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第一,我国是一个由血缘关系相互连结的熟人社会,加之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儒家伦理刑法文化极力推崇“礼”“孝”的思想,倡导“无讼是求”的司法观念,致使民众中“涉讼为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民众间人情观念浓厚,普遍讲究“以和为贵”,怕得罪人,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存在一种和讼,耻讼与厌讼的心理,都不愿意涉讼打官司,更不愿意出庭指控他人犯罪。{2}第二,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使得公民的自身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只关心个人利益,漠视国法、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思想也日益滋长,许多公民害怕打击报复,缺乏作证的勇气;第三,我国公民人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致使民众法治观念淡薄,这也是导致证人拒证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