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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评析

  

  (六)建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于监视居住的期限较长,最长可达6个月,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显然也应当接受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因此,可参照此修改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上述同样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当然,为确保此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应明确规定,前期曾办理过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不得对该案件的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办理,以防先入为主,避免审查流于形式。


  

  六、结论


  

  《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造。例如确立了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限定几类即使有固定住所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明确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同时还明确了一系列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这些修改规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些修改规定也并非毫无问题。虽然《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显然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而且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将使嫌疑人、被告人直接被置于执行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可能会成为比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此种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简介】
李钟(1965-),男,汉族,青海西宁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刘浪(1979-),男,汉族,浙江丽水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注释】陈瑞华教授指出,“潜规则”是公、检、法机关基于办案的方便而自行设计出来,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逐渐得到普遍认可的规范。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形成的规范,这些“潜规则”尽管在正当性上经常受到法学界的“口诛笔伐”,却似乎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正式法律程序的权威地位。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6页。
2010年度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案嫌疑人共1186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300人,比例为25.3%。2011年度1-9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案嫌疑人1012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313人,比例为30.9%。2009年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案嫌疑人为1202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217人,比例为18.1%。
例如,嫌疑人为怀孕的妇女不宜羁押,其又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又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据统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共办结案件701件,涉案1133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嫌疑人共有36人,其中仅3人在其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其余33人均被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比例达到91.7%。
据统计,在被监视居住的36人中,在结束监视居住时3人被取保候审,4人被逮捕,其余均被刑事拘留。
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58-159页。
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371页。
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23-124页。
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第17-18页。
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这是监视居住制度自身运行的“潜规则”,而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可预见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变。事实上,从统计数据来看,作为一种“潜规则”运作的“监视居住”对于打击犯罪相当有效。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所办结的在指定住所被监视居住的36名嫌疑人中,7名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当年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上报案件涉案嫌疑人总数为59名,这一比例(11.9%)相对于所有嫌疑人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比例(3.2%)是相当高的。其余未上报的29名嫌疑人中,除1名嫌疑人被移送至其他基层检察院管辖、3名被判缓刑外,其余25名嫌疑人均获有期徒刑(实刑)以上的判决。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中无一撤案,无一不起诉。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度浙江省宁波市北仓人民检察院办结的案件中,36名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中,除3名被在自己住处监视居住的时间超过15天以外,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的33名嫌疑人中,仅有2名被执行监视居住超过了15天,分别为16天和19天,其余31名被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时间均不超过15天。
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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