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送
由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逐级向本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再向最高院报送。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将在本辖区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则只需上报到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即可。
3.审批
被报送的案件要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批,审批权由审判委员会掌握。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对各级法院进行指导符合宪法的规定,可以避免机构重复,亦能更有效地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和功能。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由那些具有很高法学素养和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组成,对于审判动态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4.发布
审批的案例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以便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作为办案的参考。从我国目前的案例发布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方式。官方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公开法制出版物;非官方的主要有商业性的法制出版物、学术期刊、报纸及商业性法制网站等。从发布的主体来看,比较混乱,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也有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发布的。笔者认为,案例发布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官方、非官方的只要能起指导、宣传作用,均不受限。至于主体方面,应同审批一样,由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承担。因为就我国当前国情来看,经济和法律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法律漏洞不断出现,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尤其是各地区法治水平发展还很不均衡,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对全国各地区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但很多案件在特定地区的处理又比较复杂,因此,如果仅由最高院作为发布主体可能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各高院显然更了解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