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行为主体提供合理预期,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而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其中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由案例指导制度所确立的一个个鲜明的指导性案例无疑就是一个个生动的标准,提醒着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达到确立此制度的初衷。
(二)可行性
1.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的伴生物
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巩固既定的法律秩序,使当事人能够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复杂变化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的灵活性是通过衡平法和法官的区别技巧实现的,而在我国,法律的灵活性则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做出的权威、同一、准确的说明,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它使法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司法判决所形成的案例构成了司法解释的重要来源。而“指导性案例”又属于典型的、疑难的案件,更能代表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系统回应的样本。据此,司法解释应及时将指导性案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予以总结,通过指导性案例及时掌握需要司法解释的纠纷类型,指导性案例应成为司法解释来源的重要依据。[2]
司法解释中批复所涉及的案例,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遇到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却失之笼统而无法处理的案件呈函请示之际,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立法本意做出的具体处理意见。我国法院明确承认司法解释的效力,这样它不仅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中,也应做出类似处理。可见,从效力来说,批复这种司法解释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具有相同的效力。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着案例指导制度,只是还没有系统化而已。
2.各级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探索者
案例指导制度不仅在理论界引起了强大反响,而且在司法实务界也得到了广泛的回应。为了弥补成文法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进行着案例指导方面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提出要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开始刊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还从1991年开始组织资深法官和著名法学家编辑出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公布有重大影响的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文书。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先例约束力,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案例创制发布过程的严肃性,其发布的案例事实上已被赋予了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等的司法权威,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事实上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