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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

【作者简介】
徐振华(1981—),男,汉族,江苏南通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俞荣根(1943—),男,汉族,浙江绍兴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黄松有(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一案的案发,与全国最大的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有关,当时在黄松有的关照下,北京一家公司以九亿二千多万元的价格独家购得中诚广场,转手卖给第三方中石化,售价高达十三亿元,差价为四亿多元。黄松有在当中穿针引线,并指使广东高院执行局长杨贤才承办。这件事在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被双规之后浮出水面,黄松有为此被中纪委调查并被河北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一案搜狐、新浪等各大网站均有详细报道。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执行案件时利用职权大肆受贿且利益均沾。柯昌信和胡昌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零6个月,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窝案发生后走马上任的新院长周文轩经过不长的时间也因为司法腐败而被双规,被誉为“前腐后继”。参见:http://news.163.com/06/1014/08/2TCNKHOP00011229.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深圳中院法官集体腐败并非一日之寒。1999年,原深圳中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永库、原深圳中院法警大队大队长钟乃听因受贿获刑,2003年,深圳中院再有执行庭法官郑海石等三人因受贿被判刑。至裴洪泉,又有五名法官因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而涉嫌巨额受贿相继被捕,深圳中院已是大案累累。
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及青岛中院原执行局长在内的4名主管执行的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09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青岛中院执行系统的司法腐败窝案爆发后,曾任青岛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的青岛市四方区法院院长邱卫东忽然自杀身亡。参见:http://news.dsqq.cn/china/2010-02-03/1015801.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张弢是重庆高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被“双规”后牵连出重庆高院的“执行窝案”,先后有十多名执行法官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移送重庆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人称这是黄松有案件在重庆的翻版。原重庆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在被调查期间自杀身亡。参见:http://news.sohu.com/20091025/n267719862.s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是一个学者型法官,还兼任多家大学法学院教授,著述颇丰。罗书平因受贿被成都市大邑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紧随罗书平的是成都中院执行局长王卫平,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涉嫌受贿而受审。成都中院执行局是重灾区,先后有6人落马,包括局长、副局长(副庭长)、一般审判人员,重者被判无期。同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宝成亦因受贿而被判刑。参见:http://news.sohu.com/20091025/n267719862.s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张卫平、刘荣军译,重大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蒋惠玲:《法院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8期。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高洪宾:《执行权性质与执行改革》,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100页。
正如执行庭改名为执行局并不仅仅意味着名称的改变和设置级别的提高,而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执行机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化。
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28页。
孙秀芳、杨桐:《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6期。
实践中已有少部分法院在践行这种做法,如重庆高院在2009年10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就是以内部的分权制衡为核心,从而在全国法院首创执行系统内部四分权的做法。
之前有学者型官员建议由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直接拍卖,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6页。但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由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直接拍卖而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无异于对法院的腐败火上加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46条已经有了规定的情况下,又在2009年11月19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都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进行,禁止执行机构执掌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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