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
徐振华;俞荣根
【摘要】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分解法院执行权并致其相互制衡是可供优先选择的一条路径。法院的执行权可一分为四: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
【关键词】执行权;权力分解;执行体制
【全文】
一、“执行难”的深度困惑
“执行难”已经困惑了中国司法界二、三十年。创造这个词汇时的最初含义,是说胜了官司难以执行到位,老赖多,法院缺乏有力的执行手段。这种情况至今依然存在。但这几年的法院执行部门,出现了一连串“前腐后继”的现象,几乎成为高危行业,形成了另一层面的“执行难”。
近几年来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现象可谓是层出不穷,如最高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1],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财与黄松有的执行窝案,武汉中院窝案[2],深圳中院分管副院长裴洪泉等人执行窝案[3],青岛中院执行窝案[4],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和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执行窝案[5],四川法院执行窝案[6]。
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执行阻力大、执行缺手段、老赖抗法、耍无赖等等,是一直存在的旧的“执行难”;执行一发力,就出窝案、出腐败,执行部门的法官一个接一个、一批接一批倒在执行路上,是新的“执行难”。旧难加新难,形成“执行难”的深度困惑。现在,法院的执行问题可谓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重大难题,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瓶颈,可以说是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正是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学界特别强调权力分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8]分权和由分权而形成的相互制衡,是古往今来屡试不爽的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分权有各种层次和模式。就一般原则而论,无论行政权力内部,还是司法权力内部,只要其某项权力在一个部门过度集中,就有分解它的必要。那么,法院的执行权力是否适合这种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