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证干警必要的物质待遇,合理安排工作量。
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问题,笔者不再详细阐述,毕竟这是专业的心理学领域问题,笔者提出此问题,主要是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关注,正视它的存在,心理疾病以及成为危害健康的第三大杀手。
(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
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实践了数年,有些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大部分西部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则并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主诉检察官制度对激励公诉人积极性,走专业化公诉人道路有着肯定意义,其是从整个职业群体的利益出发、广义的公诉人建设的职业保障,也是《决定》的精神。
1、主诉检察官制度及其与公诉人职业保障的联系。公诉人由《检察官法》赋予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撤回案件、抗诉、以及其他法律监督职责的职责。国家赋予公诉人职责的同时,应当同时为公诉人履行职责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一直沿用的三级办案机制,程序繁琐,拖延了办案时间,延误了办案效率,增加了领导的工作量,且由于是集体负责最终导致无人负责。大家有目共睹,公诉部门有不同于其他检察机关部门的几个特点:忙、苦、累,却领一样的工资。公诉部门有不少同志,尤其是上了一定年龄的老同志,希望早日离开公诉部门。因此,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此特殊的历史时期下应运而生。主诉检察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主要是指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干警经过一定条件的考核,选拔为拥有独立行使控诉职能、处理某些案件的特殊权力,并承担更多义务的公诉人。主诉检察官不是职级、职务,它是在行使公诉权中拥有的职权的称谓,是对公诉人职能的强化,主诉检察官直接对分管检察长负责,公诉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协调主诉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主诉检察官体现了公诉人的尊严和地位,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公诉人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诉人走专业化道路、实现专家型公诉人。换一个思维考虑,公诉人队伍的稳定、专业化,公诉职能得以更好发挥,则是最好的公诉人职业保障,这是从整个职业群体的利益出发、广义的职业保障。
2、应重视主诉检察官的选拔以及待遇的提高。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检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拟任主诉检察官,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一定的试用期。各级检察长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淘汰制,定期考核,确保能上能下。主诉检察官除了拥有独立处理某些案件的职权,也具有更多的义务,既然其不是职级职务,不享有当然的职级工资,但是应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相应待遇,做到责权利相符合。提高待遇也是对主诉检察官付出更多劳动的补偿以及人格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