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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四)建立公诉人出庭、办案安全工作机制


  

  公诉人既是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代表,又是社会微弱的个体。谓之微弱,主要指人身安全方面。作为公诉人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更具有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刑满释放人员等进行人身攻击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是,该条规定太过笼统,导致可操作性不细。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公诉人人身安全的保障。


  

  1、相关部门应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司法解释,扩大此罪的内涵与外延。司法解释应详细规定此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处罚办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内容必须区别于治安处罚方式。通过在法律层面加大打击,才能形成震慑力,更好地保护公诉人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应制定加强公诉人人身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细则、规章规程。比如制定《保护公诉人出庭工作细则》、《加强公诉人办案、调查取证工作规程》、《司法警察应急处理办法》等,全力保障公诉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公诉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诉人出庭工作细则》应规范以下行为:(1)建立、规范用警、派警制度。公诉人在出庭公诉活动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用警申请,司法警察接到用警申请后,应根据案件性质制定预案并及时派警。(2)在重大刑事案件出庭公诉过程中,因涉案人员多或者旁听群众多,司法警察必须全程对公诉人陪同保护,开庭必须执勤,与法院法警共同保护公诉人人身安全。(3)建立公诉人出庭通道和专用车位,避开公诉人员与被告人亲属的直接接触,保护公诉人的人身安全。这一点在很多市级法院或者经济发达城市法院已经有此做法。(4)法庭合议或休庭时,法警与公诉人共同到公诉人专用休息室休息。庭审结束后,法警应立即护送公诉人从安全通道退庭至专用停车地点并乘车返回,以确保公诉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公诉人办案、调查取证工作规程》应规范以下行为:(1)建立法警门卫执勤制度。门卫执勤,可以防范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入办公场所提出无理要求,干涉工作人员正常工作。(2)建立公诉人调查取证协调机制。调查取证,必须要外出,应建立及时高效的派车方案,并由法警陪同,保护公诉人调查取证期间人身安全。


  

  3、公诉人的自我保护。公诉人要注重自身的形象,在接待案件当事人过程中、在庭审活动中要文明得体,举止规范,言语中肯不带有人身攻击性,树立良好的公诉人形象,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另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提升业务能力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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