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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三、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的探讨方向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职权保障等在内的职业保障制度。[4]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是指为了保障检察官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而设定的关于检察官行使职权、检察官的身份、工资保险福利、人身财产、退休等方面的保障制度。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检察官制度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志。[5]公诉人的职业保障,与检察官职业保障有交叉之处,既有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容,又有与公诉工作相关的职业保障内容。笔者着重从与公诉工作相关的职业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公诉工作实践的领会,探讨公诉人职业保障的六个微观问题。


  

  (一)培养公诉人批判精神、批判能力,树立精于法律、通于社会科学的终身学习理念。


  

  1、培训与公诉人职业保障的联系及我国公诉人培训的现状。公诉人享有培训机会,提升自我能力,实现人生价值,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是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的重要内涵。英国近代注明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他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6]我国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都有关于公务员、检察官在职培训的规定。《意见》中也提到,“大力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公诉人每年脱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促进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公诉干警,深谙一定时间的脱岗培训的重要性。有时候在办案当中,遇到一些疑难杂症的问题,欲进行深入探讨,却苦于手中案牍堆积,案多人少是目前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这点无需赘言。公诉人不仅忙于办案,还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撰写调研、信息、宣传,心得体会报告等,真正用于理论、业务学习的时间甚少,更何况脱产培训学习。例如笔者所在院公诉科,据了解,很多公诉人连检察日报摆在桌面都没有时间看,一个月看报纸的时间也只有寥寥几次,很多国内外时事当家人朋友提起时自己却全然不知。当然,有反驳者论之,学习是八个小时外的事。不否认,这是奋发有为青年的作风,但是,八小时之外毕竟是国家规定的工作外时间,久而久之,当家庭琐事、生活琐事日渐缠身,公诉人将疲惫不堪,机器人也会累,难道不是吗?据统计,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越是紧迫地体会到读书的必要性,公民年平均读书日本为4本,韩国为7本,法国为11本,而中国仅0.7本。[7]显然,中国人读书的数量离世界的中位数还差很远,这个问题的存在有“国民意识”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来说,培训对于公诉人建设是否能长效、职业化发展有着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不正视公诉人的培训问题,不能不将其提上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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