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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王志


【关键词】公诉人;职业保障
【全文】
  

  当前,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语境下,公诉人建设问题在司法界、学术界日益展开研究、探讨、实践。2005年6月10日高检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继而2010年8月27日高检院又公布了《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但是,《决定》中对公诉人职业保障问题论之甚少。笔者认为以探讨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为视角,管中窥豹,以期对推进公诉人建设工作有所裨益,论述偏颇之处,希同仁们批评指正。


  

  一、我国国家公诉人的由来


  

  抗战时期,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法庭中担负人民检察职能的就是国家公诉处及国家公诉员,履行职责的是国家公诉员,1931年7月1日之前,均未出现冠名为“国家公诉员”的称谓,也未明确国家公诉员的职责,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员”是“国家公诉人”的最直接渊源。[1]这就是现行的人民检察制度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国家公诉人名称的由来。


  

  二、公诉人建设职业保障问题研究的意义


  

  按照《决定》的精神,公诉人建设主要包括职业能力建设、职业道德与纪律建设和职业保障建设三大方面。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对一份职业来说,对法律的信仰的延伸是对法律职业的信仰,而对职业的信仰必须以职业保障为前提。组织行为学家马斯洛认为,行为以需要为前提,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逐级形成并逐级满足的。[2]职业保障是位阶于前两位的需要,爱比查默说,公诉人也是凡人,凡人就应该有凡人的思想,不应有圣人的思想。因此,职业保障的满足与公诉人建设浑然于一体。公诉人职业化建设思路,如果没有相应的职业保障,那么唯恐职能停留在应然状态,而不能成为实然。《决定》以“按照、、、要求”的逻辑结构对公诉人建设设计了整体框架。但笔者认为,尽管《决定》对公诉人建设描绘了详尽的美好蓝图,但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首次亮相必然会有不尽人意之处。正如西方法彦云:“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问题总处于动态变化中。虽然《决定》的第六大点也体现了对公诉干警一定程度的“厚爱”,[3]这是对公诉人职业保障问题的另一种表述,但是,就如《决定》公布后记者所提问:“我们觉得当好一名公诉人很不容易,他们的工作责任重、要求高、难度大”,所以,对公诉人的职业保障依然不够,仍需我们基层的检察工作者具体领会《决定》精神,对公诉人的职业保障问题进行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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